律师观点分析
股权转让磋商未达成合意 证据不足诉请被依法驳回 —— 股权转让纠纷案代理纪实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主张与二名自然人被告及某防水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公司全部股权转给原告,并承诺结清债务、办理过户,后被告单方违约,致其产生经营投入、报酬等损失共计 13 万余元,遂诉请三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方辩称,双方仅为股权转让磋商阶段,未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未签署、未生效;原告主张的门市经营费用系其自主投资行为,与被告无关;双方实为雇佣关系,不存在违约及赔偿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制定抗辩策略:一是厘清双方仅处于磋商阶段,未形成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是指出原告提交的费用表为单方制作,无有效证据佐证损失真实性与关联性;三是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实双方未达成合意、被告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仅进行协商,未成立口头或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股权转让磋商阶段纠纷,核心在于合同是否成立、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股权转让需双方就转让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完全合意,仅有磋商行为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原告仅凭聊天记录、单方制作的费用表主张赔偿,未满足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要求,证据链存在明显缺陷。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固定磋商未合意的关键事实、否定损失证据效力,成功实现全案胜诉。
本案提示市场主体:股权转让务必签订书面正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经营投入应留存完整凭证,避免仅凭口头沟通或单方记录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詹明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