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单方调岗降薪违法 被迫解除获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仲裁胜诉案
一、案件概况
申请人于 2014 年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在沧州地区外派工作,月均工资 8010.14 元。2025 年 6 月,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未协商一致单方将申请人调至张家口工作,申请人明确拒绝。此后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区域,且 2025 年 8 月无故降低 7 月工资、扣减奖金,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申请人被迫于 2025 年 9 月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公司辩称调岗系经营自主权、不存在欠薪、申请人系自动离职。
代理律师围绕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大核心点举证质证,论证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超出合理范畴,未提供补偿或协助,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工资与奖金扣减无合法依据,申请人被迫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
仲裁委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单方调岗违法、未足额支付报酬,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92117.76 元;公司限期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争议。核心裁判规则在于:即便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全国,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仍需具备合理性、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对增加的通勤与生活成本提供配套保障,否则属于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詹律师通过固定调岗通知、工资流水、沟通记录、被迫解除送达凭证,完整构建违法用工证据链,清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6 条、第 47 条,最终支持经济补偿诉求,同时协助劳动者完成离职后手续办理。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均属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必须协商一致,不得滥用经营自主权。劳动者遭遇单方违法调整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行使被迫解除权,通过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詹明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