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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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卸货意外致死 保险追偿终获支持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纪实

发布者:詹明民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14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厂区卸货意外致死 保险追偿终获支持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纪实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系涉案营运货车车主,为车辆投保 1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厂区内卸货时,协助卸货人员意外被石料掩埋身亡,委托人先行向死者家属赔付 80 万元。后保险公司以死者不属于第三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保险合同追偿之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保险公司始终抗辩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为驾驶人员,主张免赔。律师经全面梳理案情,明确核心争议:事故是否属于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死者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 “第三者”

詹明民律师代理后,精准论证:营运货车装卸货物系车辆使用必要环节,事故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结合派出所证明,死者并非本车驾驶人,依法属于第三者范畴。同时,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主张委托人垫付费用有权依保险合同追偿。

法院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80 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厂区非道路事故保险理赔争议,焦点在于车辆 “使用” 的认定与 “第三者” 范围界定。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但根据保险条款与司法裁判规则,营运车辆的运输、装卸均属使用过程,在此期间发生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锁定法律适用逻辑,以公安机关书证推翻保险公司不实抗辩,依托生效判决强化追偿合法性,既维护了委托人先行赔付后的追偿权,也明确了厂区内车辆使用意外的保险赔付规则,对同类车辆保险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詹明民律师现为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交通事故、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1130920********3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