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某小区二期项目社区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户外道旗、户外大牌等广告发布服务,广告画面规格及数量明确,发布费用共计6.2万余元。合同详细约定了验收方式及付款节点,即广告发布期限届满、验收合格且原告出具齐全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制作并发布了广告。2020年11月5日,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2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2月11日,被告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丙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验收通过。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项,但被告某置业公司始终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某公司系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张天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6.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二是被告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需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付款条件已成就;针对焦点二,需审查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某置业公司理应支付广告发布费6.2万余元。因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定自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届满次日(即2021年1月26日)起,按1年期LPR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关于连带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6.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张天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全面梳理了合同、微信记录、发票及验收确认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已全面履约的事实基础。在策略制定上,张律师精准把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拓宽了胜诉后的执行财产线索,最大化保障了客户的债权实现。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张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利息起算点及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张天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