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及一辆家用汽车,其中一处房产尚有房贷及装修尾款未结清。因性格不合、三观不一,双方屡次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甲遂委托张天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刘某乙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持有其转款36万余元,且存在90万余元共同债务,并辩称部分车辆及公司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首先,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对位于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单元某室的房屋归属达成一致,由被告刘某乙所有并补偿原告王某甲3.25万元。但对于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的房屋,因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认为不宜判决所有权。关于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某AXXXXX车辆,因无法核实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某公司的股权,因双方均未实缴出资且未清算,法院亦不予处理。
其次,关于债务与转款。被告主张原告持有其转款36万余元,但原告提供大量支付记录证明已用于生活开支,被告未能证明该款项仍存在,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的90万余元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且部分缺乏证据,法院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对于财产分割,确认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单元某室房屋归被告刘某乙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房款3.25万元。对于其他未达成一致或权属不明的财产及债务,法院不予处理或驳回相关诉请。最终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单元某室房屋归被告刘某乙所有,被告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房款3.25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天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案件处理能力。在财产分割方面,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淘宝、微信等家庭开支记录,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36万余元转款的不实主张,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面对被告提出的90万余元虚假共同债务及权属复杂的车辆、公司股权,张律师精准把握法律界限,通过严密的质证意见促使法院对缺乏证据的债务不予认定,对权属不明的财产暂不处理,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利的财产分配境地,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到合理的财产补偿。
张天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