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至2023年期间,秦某特、石某凯、石某强、王某地、付某雄、高某升等人,明知上家某A、某B等人销售伪劣香烟,仍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并向下家销售,或提供微信收款码、银行账号等帮助上家收取购烟款。其中,被告人付某雄不仅自己购买并销售伪劣香烟,销售金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同时,付某雄明知上家生产销售伪劣香烟,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收款码等账号,帮助上家收取他人支付的购买伪劣香烟款项31.9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伪劣香烟及作案用的某品牌手机等物品。
【争议焦点】
1. 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付某雄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且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应当扣除转给上家的款项及未实际销售的金额,请求法院予以合理扣减。
2. 付某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付某雄仅提供信息接收和转账辅助,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付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且系初犯,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付某雄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付某雄提供收款码帮助收取款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付某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张天义律师作为付某雄的指定辩护人,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提出付某雄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信息接收和转账辅助,应认定为从犯;积极沟通促成当事人全额退赃;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及家庭实际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沟通能力。
张天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