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8日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余某乙、刘某甲、杨某丙等人先后租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等门市,组织参赌人员以放炮一百元、自摸二百元的规则进行麻将赌博,并从中以“抽水”方式非法获利。该麻将馆每日营业时间为早10时至晚12时许,抽利方式为每桌赌客收入满六颗即抽一颗(一颗代表一百元),直至牌局结束,每日抽取牌钱约一万元。
在赌场运营中,余某乙与张某丁负责麻将馆日常开支、兑换筹码、结算当日输赢及为股东分配抽利,两人每日领取一千二百元工资。刘某甲等人则参与凑搭子打麻将,参与凑搭子的股东需坚持到营业结束方可参与当日分利。每日抽取的牌钱扣除当天开支及余某乙、张某丁的工资后,由当天参与凑搭子至营业结束的股东平分。2024年6月13日,余某乙、刘某甲等人在麻将馆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该麻将馆经营期间,余某乙等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刘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刘某甲的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及其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且已主动退交2万余元。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其具体获利金额提出辩解,称其实际获利仅为2万余元,并未达到3万余元。此外,如何综合考量刘某甲的初犯身份、坦白情节、退赃表现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从而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其争取最轻的刑罚,成为控辩双方交锋及法庭审理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乙、刘某甲等人共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针对辩护人提出刘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价值】
张天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刘某甲的指定辩护人,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张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关于实际获利金额的合理辩解,在庭审中巧妙地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精细化争取。他重点围绕刘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积极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论述,有效说服了法庭。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成功为刘某甲争取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天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