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黄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6年7月底开始同居生活,相恋并同居长达八年之久。2024年3月8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经某派出所介入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黄某分五年支付给苏某共计14.3万元,其中2024年和2025年每年从3月至12月,每月22日前支付四千余元,两年共计8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初期尚能按约向苏某支付2024年3月至8月的款项。然而,自2024年9月起,黄某未能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对于2024年9月、10月、11月应支付的共计一万余元款项迟迟未付。苏某多次通过微信、抖音等方式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某委托张天义律师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初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八千余元,审理中依法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一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其二,被告黄某未按期支付后续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恪守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或抗辩。因此,审查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界定款项性质,并据此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黄某经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款项性质应认定为补偿款,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024年9月、10月、11月的款项计一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的违约责任。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一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律师价值】
张天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高效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调解协议书》及微信、抖音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其次,在诉讼策略上,张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将诉求从初期的八千余元依法调整为涵盖三个月欠款的一万余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最后,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张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促使法院快速查明事实并支持全部诉请,高效化解了纠纷。
张天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