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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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十日内支付监理报酬以及利息

发布者:韩毅辉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569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系由XX公司于2020年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XX公司作为工程的监理人。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01800元。2021年12月13日,因被告仍有201800元未支付,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甲方(原告)还款201800元。约定期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XX公司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报酬201800元,违约金利息61059元,以上共计26285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1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公司欠XX公司201800元监理款未支付,现XX公司诉请XX公司支付监理款201800元,法院予以支持。就欠款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部分应属无效。XX公司诉请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不超过以201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逾期时LPR的4倍)计算的部分,XX公司诉请起诉日之前的利息61059元,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故XX公司诉请XX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监理报酬201800元、利息61059元,并支付以201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XX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被告XX公司、XX公司负担。


韩毅辉律师,工学法学双学士,曾就职于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下属单位,具备中石化工程师职称资格,从业建筑设计、监理数年,承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5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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