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系由XX公司于2020年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XX公司作为工程的监理人。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01800元。2021年12月13日,因被告仍有201800元未支付,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甲方(原告)还款201800元。约定期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XX公司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报酬201800元,违约金利息61059元,以上共计26285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1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公司欠XX公司201800元监理款未支付,现XX公司诉请XX公司支付监理款201800元,法院予以支持。就欠款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部分应属无效。XX公司诉请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不超过以201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逾期时LPR的4倍)计算的部分,XX公司诉请起诉日之前的利息61059元,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故XX公司诉请XX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监理报酬201800元、利息61059元,并支付以201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XX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被告XX公司、XX公司负担。
韩毅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