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 7 月,张某、周某双方协商,由周某为张某住所处露天阳台加装封顶及排水管等设施。但周某所承接的该项目严重超期,至今未完工,该工程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周某安装的玻璃密封不严、未安装落水管,致使张某阳台在 下雨时多处漏雨流入室内,严重影响了张某的使用。张某将 上述问题告知周某后,周某虽答应进行处理,但后续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未进行重新安装和维修。后张某找到周某要 求退款,周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原告张某委托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韩毅辉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某返还张某款项 500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 5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周某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前向原告张某返还安装费 1000 元;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 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毅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