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谭某的犯罪过程
谭某系某合作社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各分社的资金吸收业务及审批资金支取。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2年期间,此合作社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年利率6%的固定收益,非法吸收资金总额达1.3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24亿元。谭某作为财务负责人,直接参与资金管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关键角色。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
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1.32亿元),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认为,谭某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负责资金汇总、审批及调配,与主犯向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三、韩毅辉律师的辩护意见
作为谭某的辩护人,韩毅辉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指控谭某犯罪的证据仅有同案犯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同案人员与谭某有利害关系,仅凭上述笔录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各笔录中对于谭某在总社乃至全社的职位角色描述不一,并没有正式文书任命谭某担任何种职位,表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管理与被管理在级别上并不明确。谭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辅助向某对下级分社进行统计汇总、上传下达的作用,其工作与如何更好地实施犯罪、推行吸收广大公众存款、制定各项募集方式、许诺利息高低、业务员提成高低无关,与犯罪行为联系并不密切,并非本案首要分子。谭某在犯罪团伙中既不是决策者,也没有任何非法收入,因向某大多指示谭某进行吸收资金业务呈报汇总,故而在各分社员工眼中看来其是财务等多个部门的实际负责人,实际情况其并不属于合作社的决策者,指控其为财务负责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在谭某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证明中,合作社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时间为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则为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与卷宗中谭某供述的2018年7月至2022年10月入职合作社并不一致,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数额时应将2019年9月前的吸收金额与2022年10月份离职后的吸收金额予以扣减。
3、关于量刑部分,2023年6月15日,谭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局经侦大队以证人身份接受调查询问,同日21时转至派出所接受讯问,但卷宗中记载2023年6月16日办案民警在某小区抓获谭某,显然不合常理,对谭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谭某还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定:
1.罪名成立:谭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特征。
2、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谭某受向某指使实施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3.自首不成立:法院认为谭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
4.金额认定:采纳审计报告及集资参与人陈述,确认谭某对全案吸收资金总额承担责任,但考虑其从犯地位予以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及案件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韩毅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