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民朋友咨询过我们,说村里土地被征收,可是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他们去找征收方要,征收方却说已经把钱打给村里了,又去找村委会要征地补偿款,可是村委会一直拖着不给。那么村委会不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应该怎么办呢?
一、村委会是否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具有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权限,而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问题。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随意决定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10%至30%。
如果被征收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征收过程中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那么肯定是有权利分配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村委会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过多比例的补偿款,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该项信息;对于查证后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
如果村委会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直接自己做了决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不合法;又或者会议作出的决定确实侵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就要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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