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制定了《解释》。《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的: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7、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9、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10、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国家赔偿法》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另外,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解释》的施行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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