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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客户及财富管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析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4次举报


夫妻共同之债的认定规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界定将影响着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夫妻利益保护的平衡。在此, 我们将结合案例梳理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以及实务要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流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不断变迁的。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番规定, 在设立之初意在规范“假离婚、真逃债”现象[1], 认为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 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2]学界一般认为“共债推定规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形成的“利益共享制”, [3]若一方所负债务并未直接带来利益, 则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4]但认真研判后不难发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是推定规则, 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且将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的非举债方, 这一规则明显有利于债权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 损害另一方的案件频频出现, [5]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显著失衡, 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与关注。[6]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替代了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7]随后, 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已经终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符合改判条件的案件应当加大调节力度, 做好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由此可见, 《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修订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以新换旧, 而且有明显的纠错导向, 以期更好维护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将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这样的安排更符合婚姻法法理, 得到了学界的认可。[8]
  上述《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的审判理念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继承并进一步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划分为“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个层次。[9]其中,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明确表示愿意与配偶一起承担债务的情况。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应着夫妻双方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必要开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由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 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或者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层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三个层次请见下表。
  具体而言,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包括事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也包括事后夫妻一方的追认。[10]事后追认的方式, 不限于书面形式, 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11]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债务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例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一起案例显示, 夫妻非举债方虽对举债方所欠债务有所耳闻, 但对具体借款金额并不了解, 是缺乏明确举债合意的表现, 并不构成对夫妻举债一方债务的事后追认。[12]
  第二个层次,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是以家事代理为根据。一般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13]
  第三个层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 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注意的是, “家庭日常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是略不同的。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配合《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施行而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2018)提出了如下指导思路: “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 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 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 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 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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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夫妻对外担保之债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借贷之债, 而且包括其他合同之债。还需注意的是,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而虚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在《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以下简称《复函》)中表达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然而, 随着《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审判实践的发展, 已不再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采取一刀切的裁判观点。接下来, 笔者将通过若干案例分析来说明法院在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判断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关注点。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赵敏、姬松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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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 青岭公司向获嘉农商行借款。姬松岭时任青岭公司法定代表人, 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松岭和赵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姬松岭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提供保证不仅为公司经营, 也为个人收益。因青岭公司系赵敏与姬松岭婚后设立的公司, 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既然青岭公司的经营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而债务又系为青岭公司的经营所负, 因此, 案涉连带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赵敏未提供证据证明青岭公司的收益没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本案债务应以赵敏与姬松岭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姬松岭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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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 李某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 作为担保公司给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该反担保进行了公证, 李某在公证过程中承诺自己没有结婚并出示了户口本; 房产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文化公司未能到期还款, 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要求实现反担保, 执行被抵押的房产。
  王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主张该房产为李、王二人婚内购买,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担保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只要王某在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公示, 就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 某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 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李某一人, 某担保公司亦要求李某提供单身承诺, 还审查了其户口登记簿, 未显示其已婚, 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某担保公司系善意。担保公司善意取得了抵押权。
  案例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郭冰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抵押权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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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 张莉莉作为本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以该三套房产为本斯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莉莉的丈夫郭冰光主张其对张莉莉以该三套房产办理抵押一事不知情, 请求注销涉案房产上设定的抵押登记。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构成善意取得。但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指出, 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涉案贷款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 并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认为[16], 张莉莉作为夫妻一方, 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对外抵押, 广发银行作为外部第三人, 其基于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现无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对抵押物上唯一登记权利人的婚姻状况及婚姻财产约定进行实质审查, 广发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或重大过失之处, 二审判决认定广发银行构成善意取得, 对涉案三套房产享有抵押物权, 既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纵观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历程, 不难发现, 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历经了推定制到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裁判核心, 再到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的演变 在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以期兼顾对交易安全与家庭稳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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