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以海外代购、预定酒店机票、借款等名义分别骗取14名被害人4500元至33.2万元不等。其中,以代购手表名义收取吴某33.2万元,但在无法按期交付手表时,宋某父亲代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控辩双方针对出具借条的“借款”,是否计入诈骗数额存有争议。辩方认为:宋某和吴某之间为民事纠纷,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控方认为:宋某在行为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作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典案例,笔者经查阅梳理后与各位分享。
笔者认为骗取财物后出具欠条应当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宋某行为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原因如下:
第一,对钱款的真实用途。由用途推知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代购或借款名义收取吴某、张某等人钱款后,并未用于约定事项,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或肆意挥霍。
第二,欺骗的内容与程度。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或隐瞒关键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了财产,如虚构职业或身份、隐瞒资金状况、借款真实用途等。本案中,宋某曾作为海外导游,2015年离职后却隐瞒了关键的身份事实,且并未向被害人袒露其因赌博陷入财务危机的情况,通过包装朋友圈营造其仍为海外导游的假象,多次以代购为名骗取他人钱款,甚至编造手机丢失、报税等原因向他人借款,这种欺骗行为已达到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遭受损失的程度,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出具欠条的真实原因。出具借条与钱款给付的时间先后顺序对于判断基础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视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一种技术性策略。诈骗既遂后,不能因事后行为否认前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综上,宋某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本案作为法院的经典案例,对刑事辩护人正确认识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指引作用,同时以上几点也为诈骗类案件的出罪辩护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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