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原告朱某军在被告双峰县某镇某商店采购酒席所需的部分食材和其他物品,其中包括了被告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品名为年年有余的小礼花一件,原告支付了货款。2020年1月12日中午,原告设宴款待了亲戚朋友,下午5时许,原告朱某军拿购买来的两件烟花放到门前公路进行燃放,第一件烟花正常燃放,点燃第二件产品名为年年有余的烟花时,响了几声后就断火了,原告在房屋内打扫卫生,过了10分钟后,原告走到烟花旁,该烟花又复燃冲出将原告左眼炸伤,复燃后响了几声又断火了。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朱某军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双峰县某商店、双峰县某烟花爆竹专店、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朱某军医疗费6006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42152.86元、护理费10983元、交通费59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18736元、更换义眼费用1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1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600元等共计528494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认为,原告的损伤是因为被告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严重的缺陷,各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都应当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军因烟花爆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24015.25元,由被告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双峰县某烟花爆竹专店、双峰县某商店共同赔偿419212.2元,其余由原告朱某军自负。
【律师解读】
1、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什么特征?
本案涉及数人侵权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却没有规定具体概念。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受害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受害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本案中,烟花制造商是产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是产品的销售者,他们都是烟花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必要环节。
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烟花生产者是基于产品缺陷的产品侵权责任,销售者是基于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受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致害人,受害人有选择权,但不能分成不同的诉去分别起诉,应当在一个诉中提起。
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一旦受害人的诉求得到任何一个致害人的满足,该受害人的请求权即归于消灭,不得向其他致害人再行主张。
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责任的一方并非一定是最终承担人,其可以向其他致害人追偿。本案中,如销售者赔偿给了消费者,其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2、是否可以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将所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也有权申请法院追加被告,受害人不申请追加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人。原因如下: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的目的在于,为受害人在实体法上提供诉讼方便,并减轻其相应的证明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往往是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真正责任人的追究很难予以确定,同时受害人也很难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责任人。同时,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在一个案件中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达到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本案中,受害人燃放烟花致伤残,自身是无法确认该烟花是生产者生产的缺陷产品还是销售者在运输、储存或销售环节导致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真正责任人很难确定,需要法院查明或经鉴定才能确认。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数个被告是否都应当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是本案爆炸烟花的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的生产者并没有举证,加之从本案原告朱某军燃放烟花受伤过程来看,烟花首先正常燃放后中止燃放,十分钟后原告朱某军探头查看,烟花复燃炸伤原告的左眼,足以说明被告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缺陷。
其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被告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是产品的制造者,被告双峰县某烟花爆竹专店、被告双峰县某商店是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原告朱某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法院认定,原告朱某军在燃放烟花时,没有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操作,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做出判决。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废止和《民法典》的施行,类似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在以后的判决中会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但在法律适用上保证新旧法律的无缝对接和正确实施。
4、一个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方追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侵权,应当是产品生产者或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如销售者有过错,导致合格的产品在运输或储存中破损、毁坏、变质、过期等,应当由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责任,由法院查明认定后分别判决。如果是销售者销售了缺陷产品,其向受害人赔偿了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过来,生产者出厂产品为合格无缺陷产品,因销售者原因导致产品出现问题,生产者赔偿后,也应当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以上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在起诉时原告可以将数个可能致害人列为共同被告,真正在责任划分时没有连带,即不是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即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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