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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被追砍反击,为什么不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2次举报


【案情简介】

  甲某借给乙某1500元钱,到期后,甲某多次催讨,乙某一直不还。某日,甲某酒后与家人争吵,想到乙某不还钱的事情,心生愤恨,就去找乙某要钱,因想到乙某身体强壮,怕打架吃亏,就带了一把尖刀。到乙某家后,与乙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动手互殴,甲某拿出尖刀朝乙某大腿处扎了一下,乙某邻居见状将二人拉开,乙某随即冲到家中去拿柴刀,甲某离开,乙某拿柴刀后追上甲某要砍他,甲某左手挡住柴刀,右手用尖刀刺乙某腹部,将乙某刺伤。经鉴定,乙某大腿被刀刺伤为轻微伤,腹部被刀刺伤为重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甲某不构成正当防卫,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因甲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甲某对乙某实施伤害的行为有两次,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点在于前后行为是否独立。如果认定前后行为相互独立,后行为是在前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另外发生的,那从法律评价角度就属于两个事件。后行为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那么即使甲某前行为严重侵害了乙某的合法权益,但在前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乙某应选择报警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益,其再去用刀砍人属于事后报复行为,虽然从朴素情感上看,有可以同情的因素,但从法律上看,却属于非法行为。如果乙某是事后报复,在乙某用刀砍人,严重威胁甲某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甲某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作出拿刀刺伤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属于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由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案发的时间、空间等因素综合决定,甲某的前后行为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首先,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在甲某实施前伤害行为被他人拉开后,乙某冲入自己家里,甲某转身离开,虽然甲某此时已有离开的意思和举动,但乙某离开现场的主观心态不是为了结束此次事件,而是回家拿工具回击,使冲突升级。实际上,在这个分离的间隙,乙某后续采取什么举动决定了事件的走向。如果乙某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行动,甲某得以脱身离去,那么前面的冲突就此结束,在甲某脱身后,乙某再起意去刀砍甲某就要作为另一则事件处理了。但乙某的一连串反应使得事件没有到此结束,而是继续发展升级,最后造成重伤的后果。

  从甲某的主观认知来看,虽然是乙某决定了事件接下来的升级发展和前后连续性,但这样的后续发展并没有脱离一般人的见识预期,这种情形的出现甲某作为正常人是可以预见的,对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甲某就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从案件发生的的时间和空间因素来看,客观上的短暂停火并不是终结,而是后续打斗得以升级的原因力,双方的两次近身打斗虽有短暂的时间间隔,但这个时间间隔没有起到分割事件的拐点作用,却恰恰是连接两次打斗的重要环节,实质上的冲突事件一直是连贯没有中断的,两次打斗的现场也相距只有几米之遥,应视为一个现场区域,甲某并未脱身离开。这样的时空因素,从一般角度来看,都不会认为前面的冲突已经结束,而后再由乙某另外发起一个冲突。前后行为没有各自独立评价的法律价值,不能因为表面上的停顿间隙而机械地割裂开来。这里的开始、间隙以及升级,是一个有机整体,一个冲突事件。当然,在甲某选择离开的情况下,乙某已经脱离被害危险,此时乙某选择拿刀追砍显然也不是防卫行为,但这属于另一个范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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