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系广西某县某村村民,因被告某公司开发、经营的水电站于2013年蓄水,并投入运营使用,导致上游河流水位上涨,淹没梁某的自建房屋及承包地。原告的房屋和承包地长年浸泡在河水中,房屋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现已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而承包地至今也无法耕种。被告某公司一直未与梁某协商解决,上述侵权行为给梁某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和隐患。为此,梁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代理本案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某公司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和排除因水电站蓄水运行引起水库水位上涨对原告梁某所有的房屋(临河)造成的危险和妨害。
【律师解读】
排除妨害是指权利人的合法物权受到他人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
一、排除妨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且侵权、妨害的不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系物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被告存在违法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使其违法妨害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完整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对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有权要求排除他人在该房屋上的不法妨害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证据充分、理由充足,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系自建房屋的物权人,原告主体适格,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生活,致使原告的物权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且妨害的不法状态至今仍然在持续当中,被告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被告主体适格。
综上所述,原告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违法,被告不法妨害的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本着公平公正法治的原则和理念,被告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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