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无须特别授权即可产生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内执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对外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通常,自然人与公司就委托权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然人会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手续。
2015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可以对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针对这一规定,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为防止日后被追责,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实际上并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这种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退出法定代表人?
一、冒名登记法定代表人,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
1、冒名公司及具体实施冒名行为的特定主体,应共同承担侵犯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权益救济方式包括:涤除行政登记、赔偿物质损失、赔礼道歉等。
根据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可见,冒用他人的姓名,骗取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该自然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冒名登记的公司主张涤除工商登记、赔偿律师费等物质损失,并有权要求冒名登记的公司进行赔礼道歉。
2、如有证据证明自然人对公司冒名登记之事知情,以申请行政登记的相应文件资料并非其本人所签署为由起诉,将不会得到支持。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是名义股东或与股东具有亲属、配偶等特定的关联关系,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或为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等提供便利条件,而配合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为办理行政登记所提交的申请书等文件确实并非本人所签。
此种情况下,该自然人可能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日常公司经营、管理,或参加、召集股东会,甚至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原件以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其对被公司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知情,可以推定其对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之事是默许和认可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以过错为原则。侵权责任是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是为了阻止和恢复因公司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自然人姓名权导致的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害。如被冒名自然人曾向公司提供其提供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用于行政登记法定代表人,或明知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而不作异议,则公司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不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违法性。
故,即使有关法定代表人行政备案登记的申请文件,并非其本人所签署,亦无权要求承担涂销登记等侵权责任。
二、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因缺乏委托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意而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委托代理行为应属无效。
1、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对登记之事不知情,更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并没有真正形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合意,该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行政登记应予变更。
通说认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与公司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因缺乏该自然人与公司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无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以虚假意思将他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因缺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合意而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涂销行政登记、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律师意见
1.挂名股东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该挂名股东身份的合法性是判断是否被冒名登记的关键。
挂名股东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要求公司至工商登记部门消除登记。鉴于工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主要是依据公司提交的申请书、章程、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因此,确认股东身份合法性是判断该挂名股东的姓名是否被冒用的关键。
如果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为名义股东的事实被认定,则以申请文件为冒签其姓名为由,主张自己是被冒名登记法定代表人,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怠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积极行使权利,导致自身损失的扩大,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特定主体(往往为受托办理申请具体事项的自然人)受公司委托办理有关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应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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