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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末逐本: 取消广告登记有助于加强广告监管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7次举报


2021年4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告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此次对《广告法》的修改全面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制度,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详见本文附件: 《广告法》最新修订对比表):
  (1)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3) 删去第六十条。
  《广告法》修订后,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也将相应修订或废止。目前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修订后的《广告法》发布公告, 停止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广告法》修订前,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必须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许可, 未经许可而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对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程序予以规定。此前, 江苏、吉林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对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不过, 由于广告发布登记属于前置行政许可,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义务并不直接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仅因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的查处案例数量也相对较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执法的重点一般集中在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次《广告法》的修订仅与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相关, 并不意味着降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的基本条件, 也并未减轻或免除其对所发布的广告的审查义务。广告电台、电视台等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并具有相应的场所和设备; 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前, 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的内容是否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此次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趋势, 将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广告发布登记后,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出版单位发布广告的要求得以简化, 市场效率得以提升。同时, 对广告合规的事后监管力度必然较以往加强, 尤其是已经或者即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这些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委托这些平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更应当加强对自身广告的审核力度, 避免撞上执法监督检查的“枪口”。
  附: 《广告法》最新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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