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大学校招已经接近尾声,应届生们已经纷纷步入职场。在此,我们给大家分享五个最基础的劳动法问题。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是有义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内容,只要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需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当然需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免除该义务。也就是说,任用人单位说的天花乱坠,三十天内该给职工交社保还得交。
三、试用期到底有多长时间,试用期工资应该发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请注意,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因此,试用期的长短需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大家最关注的试用期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制定了双重标准:既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应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只用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用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只要提前通知时限届满,劳动关系就立刻解除。大家再也不用害怕以“单位未批准离职”为由不让劳动者离职的情况。另外,如果在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应届生步入职场后,如果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希望各位应届生们在进入职场的同时,也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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