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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你需要知道的事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3次举报


我办理过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发现社会一般人、甚至吸毒者或贩毒者对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可谓知之甚少,正值国际禁毒日,现从具体的案例中,谈谈关于毒品犯罪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事。

  一、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1. 案例

  柯某是我几年前贩卖毒品案的当事人,其因为自己吸食大麻,有一定的购买渠道,在社交平台群聊中有人求购毒品时将自己吸食的大麻邮寄出售给对方,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去年,其父亲联系我,称柯某又因吸食毒品被送至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2. 启示

  柯某的经历十分典型,从一名单纯的吸毒者演变为以贩养吸、容留他人吸毒的罪犯。吸食、注射少量毒品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属于我国治安管理法中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因毒品价格高昂,且具有成瘾性、破坏吸毒者的正常身体机能,吸毒者很容易陷入经济困境,步入以贩养吸或者实施侵财类犯罪的歧途。此外,依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

  二、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如何计算?

  1. 案例

  赖某受男友影响对毒品产生好奇并少量吸食,却很快对毒品上瘾,少量的毒品逐渐满足不了她的需求,其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毒贩马某,从其处购买了数十克冰毒。同为吸毒者的陈某、戴某知晓后向赖某购买冰毒各一克,赖某在出售时被当场抓获,家中剩余的毒品一并被扣押,作为赖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2. 启示

  我国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相应推定,在2015年制定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查获的毒品,一般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三、在贩卖的毒品中掺杂、掺假能否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

  1. 案例

  钟某有意专业从事制毒、贩毒生意,某日罗某向其求购20千克冰毒,钟某尚未自制成功,就从第三方处购得15千克冰毒掺入5千克味精凑成20千克,用蛇皮袋装着贩卖给罗某。后侦查机关从罗某车上查获的冰毒净重19.9835千克,鉴定含量为67.76%至69.1%,人民法院对本起贩毒的数量认定为19.9835千克。

  2. 启示

  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仅在毒品数量到达死刑标准时,如毒品浓度明显偏低,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死刑。贩毒者自以为掺杂、掺假谋取更大的利益的行为实际却加重了自己的刑罚。

  四、贩卖的毒品全部为假时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诈骗罪?

  1. 案例

  前案的钟某与罗某还存在另一次交易,罗某联系钟某欲购买毒品,因钟某尚未开始制毒,钟某与黄某联系购买冰毒,三人当场交易。钟某向黄某拿了两个纸箱包装的约27千克“冰毒”,以每千克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当场转卖给罗某,钟某收到罗某支付的现金68万元后,再转付给黄某58万元,从中赚取差价10万元。罗某返回家中后,发现纸箱内装的并非毒品,而是水果和冰糖。

  2. 启示

  定罪处罚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钟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未经检查将假毒品卖给罗某,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罗某明知所出售的“毒品”为水果和冰糖,骗取钟某向其支付58万元,则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毒品犹如一片沼泽地,一旦涉足则愈陷愈深。从吸食者变为贩毒者或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的转变可能只在一念之差、一步之遥,而毒品犯罪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严厉打击的罪行,刑罚之重可能令罪犯余生都在高墙内度过,甚至失去生命,勿因为好奇或盲从而轻易尝试,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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