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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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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朋友最近入职了新单位,聚会的时候,他一边分享找到了工作的喜悦,一边吐槽自己这五年算是签了“卖身契”。问及原因,朋友解释道:“入职当天,公司就要求我签了长达5年的服务期协议,说如果中途离职,得赔偿大几十万。”


  其实,朋友完全没有必要顾虑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因为这样的服务期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是其能够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服务期协议也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捆绑员工的“卖身契”。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委托的是具有培训或者教育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货币支付凭证,比如合同、发票等等。

  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需要是专业技术培训。这主要是为了和义务性培训区分开来。许多用人单位会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健康卫生培训、岗前培训或者规章制度培训等等,这些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也不能基于此而约定服务期。通常可见的专业技术培训类型,比如委托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为培训;给员工进行外语、专业职称等专项能力的培训;送员工出国进修、做访问学者等等。

  这就是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大家千万不要把无效协议当做阻碍自己职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和“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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