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近日,四川乐山发生的事情对债权人如何合法索要欠款敲响了警钟。
9年前,杨秀文夫妇借给苏仲良30余万元,但未能按期如数收回,杨秀文与委托的第三人王某上门收债。经协商,双方同意王某等人留在苏家敦促和协商还款事宜。不料,第七天夜里,苏仲良突然跳楼身亡。当时杨秀文、王某等3人虽被提请批捕,但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然而,在苏仲良跳楼身亡两年后,原本无罪释放的杨秀文等人再次被抓并批捕。经法院判决,认为杨秀文等人采用软暴力等手段索取债务,犯寻衅滋事罪并分别获刑。
原本是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利索要欠款,最后却不仅欠款没有收回,还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那么,债权人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呢?
律师说法
首先,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时,双方应当签署借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到期债务人未归还借款,债权人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债务人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如果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次,债权人催要欠款,最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民间要账公司,也不要委托“社会上的人”等自行要账,法律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在债权人自行要账的过程中,很可能与债务人发生言语冲突或肢体冲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当然即使自行要账没有任何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如若像案例中债权人入住债务人家中督促还款事宜,也很有可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软暴力”行为,触犯刑事犯罪。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首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认定为非法债务。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因此,债权人如果对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索要欠款,亦应采取合法方式,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法律,希望每一个债权人都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自己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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