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该案件的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大学生小李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小李在比赛跑动的过程中后背撞到了横穿篮球场的老人,将其撞倒在地。老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了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小李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老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在此之后,老人找小李索赔未果,将小李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李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网显示,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李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而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对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运动是明知的,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其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那么,什么是“自甘冒险”,又适用于哪些情形?
律师分析
此前《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但现在《民法典》有了直接相关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而最常见的应用还是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中,比较激烈的体育活动中较为常见。
但并不是所有活动都适用于“自甘冒险”规则,一些追求刺激甚至不合法的活动均不能用“自甘冒险”进行豁免。比如“碰瓷”不适用于“自甘冒险”规则。“自甘冒险”更多适用于双方没有过错,正常活动的过程,“碰瓷”是一方抱着违法的目的去故意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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