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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你说:起名不能太随意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一、案件回顾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的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已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纠纷中,刘某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为刘霸道,但在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后,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不仅是血脉传承的根基,是社会人文的标识,还是识别个人身份的基本方法之一。伴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姓名权越来越受到国家法律的重视。相较于以往法律规定,民法典将权利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进一步增强了姓名权的私法属性。同时,随着姓名权商业化使用实践的开展,姓名权的经济价值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现实中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姓名从事商业活动的事件频发。为此,《民法典》还为姓名权增加了“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并且专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凸显了法律对姓名权的着重保护。

  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在赋予我们使用自己姓名权利的同时,也附加了相应的义务。姓氏和名字,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象征,若不加以限制,很可能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比如,全国首例公民捍卫姓名权案的“赵C案”,赵某因公安机关不允许其在名字中使用非汉字“C”而提起诉讼,后该案以赵某放弃使用非汉字而和解结案。又如,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北雁云依案”,系吕某夫妇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了女儿的姓氏“北雁”,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故法院驳回吕某夫妇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作为其女儿的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但上述两个著名案例,均因当时没有适用的法律规定,致使案件层报至高层,且拖延时间较长,给当事人造成了长期困扰。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范自然人姓名权的边界范围,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就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也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民法典》及其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此类诉讼或纠纷。因此,自然人在决定选取姓名时,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律师提醒

  “法无禁止即可为”并非“法无禁止可乱为”,当我们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的职责就是作出判断和平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没有边界,还应当依法尊重公序良俗,不能仅凭个人喜好就自行创设姓氏或者随意地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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