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模式,其“灵活性”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显著特征。那么,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权益如何保障呢?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形式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仅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劳资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决定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人员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鉴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特性,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发生工伤后的各项权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工伤保险是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及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规范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非全日制劳动者亦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在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但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情况下,需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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