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以下简称“黄河石林越野赛”)致21人遇难的消息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据报道得知,遇难者中不乏高手,如超马(超级马拉松)圈领军人物梁晶、残运会田径万米组冠军黄关军等,这不禁让人扼腕痛心并疑问到底天灾还是人祸的同时,也让人们理性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场重大灾难?谁又应该担责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马拉松之类的大型群众性赛事活动安全标准又在哪?笔者怀着敬畏之情,简笔探讨。
一、此次赛事的背景介绍:天灾还是人祸?
据媒体报道,2021年5月22日上午9点,黄河石林越野赛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的黄河石林景区举行,有172名参赛者参加了比赛。而在最新一个消息中,成功营救6人的牧羊英雄早前在采访中也表示“白银这种极端天气非常常见”。在能够预料到天气情况并可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情况下,主办方是否做好了充足准备?或者说是否为了安全考虑取消比赛?显然从结果来看,比赛未因极端天气取消并如期举行已是事实,而对于比赛的准备工作,安全预防、后勤保障、应急预案均受质疑。据幸存跑者介绍,此次越野赛与一些成熟的赛事相比确实存在欠缺,例如跑到CP2站点的时候,本来想带上一点运动饮料,但是提供补给品的两张桌子上只有饮用水、香蕉、葡萄干、坚果这四样东西,而根据以往经验,CP2到CP3路段是整个比赛最难一段……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应该有相应的运动饮料供给和医疗保障等;除食物供应方面外,对于必备装置的要求上赛事员参加了百公里越野赛。当天中午1点左右,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人员失联。截止目前已经有21名参赛人员遇难,据新华社消息,该赛事的主办单位为白银市委、市政府,承办单位为白银市体育局、中共景泰县委、景泰县人民政府,赛事执行单位为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晟景体育”)。针对大家特别关心的天气问题,有当地村民称,村里的微信群有发过大风蓝色预警。白银气象局工作人员回应,21日就成功预报预警了这次大风天气,主办方也存在重大失误,而越野跑相比城市马拉松对参赛者装备要求其实更为严苛。以TNF100越野跑挑战赛为例,保温毯、防风外套都属于强制装备,而此次比赛风衣/冲锋衣、保暖内衣等仅被列为“建议装备”,不少人失温最根本原因是遭遇极端天气无足够保暖装备;对于后续搜救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预案也不全面,据有关消息称此次比赛公益性保障协议中,只有处理轻微受伤、止血包扎等简单应急保障,并未有关于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内容(但这种说法并未获得黄河石林越野赛的组织方的证实)。以上每一种情况的“失误”,无不是一道一道通往死神的路。
二、责任归责分析
根据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而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应急救援预案的提前制定和演练,对于提前预防、挽救重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2007年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通过法规梳理可以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且需要大赛组织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若查清证实此次活动未达到大型群众性赛事活动安全标准,则应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
(一)行政责任
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而从目前报道来看,赛事主办方关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准备不充分,如果存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见极端天气应准备而未准备的情况下,则当地政府、承办单位、执行单位等赛事相关方可能涉嫌严重失职或其他违规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办《赛事名录》内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其他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全国单项协会应对赛区做出处分,具体而言,相应的赛区可能面临2-3年内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资格的处分。
(二)民事责任
1.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也明确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次比赛的伤残后果严重,据报道可知目前死亡人数达21人,受伤若干,而此严重后果与上述背景分析的比赛的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假设背景分析已证实),那么比赛的组织者、管理者业已构成民事上的人身损害侵权,此时要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相应赔偿。对于谁来行使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一权利,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只是受伤,则本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再者,多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侵权结果,要对被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具体责任大小则可内部划分。
截至目前最新报道,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已和部分遇难者家属签署了补偿协议,从补偿内容来看,各主办方、组织者等承担不同的赔偿金额,但是制定出此赔偿金额标准依据是什么?不同责任主体间责任大小的划分标准又在什么?这都是接下来调查组需要核实和关注的重点,民众也期望能以合理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开。
2.遇难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对自甘风险有如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通过文义解释,自甘风险适用前提是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但此次事件遇难者的损害结果显然不可归因于其他参加者行为,而更多的是文体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因此,此次事故并不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
(三)刑事责任
1.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行政犯,即以违反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规定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再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通过上述分析,具体赛事运营方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行政前置法的规定,且也已造成重大严重后果,从当前报道的信息来看,已经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2.地方政府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赛事在食物供应等后勤保障、必备装置提醒、应急工作方案等都存在重大失误,且属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尤其目前有多方报道提供消息说明发生极端天气的预见可能性较大,在此情况下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赛事准备工作也仍未尽到注意义务。最后,本次重大事故也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因此,本次事故相关的市政府、县政府等国家机关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难逃刑事追责。
结语:责任第一,敬畏生命
目前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上述分析涉及到的相关事实、证据等都有待调查组进一步确认,但21条鲜活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希望悲剧不再上演,每一个都对自己负责,更对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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