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5岁女童跆拳道课练习下腰动作时受伤,家长送医后被诊断为脊髓损伤、下肢截瘫,那么武道馆对此应否担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该则新闻中的女童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如何衡量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
首先,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如果教育机构违反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其次,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对于活动时间、地点的选择,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等。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还要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必要的保护救助义务,防范损害的扩大。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没有及时呼叫120急救,因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人身伤亡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则新闻还报道,武道馆不具备相关的办学资质,且未在女童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医,如果前述情况属实,则武道馆可能须向受害女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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