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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已致十一人死亡,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5次举报

今天,630分,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

据指挥部最新消息,截至上午11时,前方现场救援指挥部搜救出144人,目前均在医院接受救治,其中重伤37人,死亡11人。

可谓相当惨烈,这种事故的发生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规定在《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九十二条的行政处分。

其次,如果涉嫌犯罪,主要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如果涉嫌故意,还有可能构成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具体需要根据事故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

如果燃气爆炸事故是由于燃气公司过错造成的,会构成单位犯罪,一般由燃气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燃气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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