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建律师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1328007272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7次举报

应为有效。

抵押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条款受主债权合同内容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抵押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延展,说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实际情形有变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影响到抵押人作为担保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要求主债务合同展期需要经过其同意,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所做的“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抵押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即如果主债务合同展期,抵押权人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方能继续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没有征得抵押人同意,则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体现了抵押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法律予以允许,《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物权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人是否放弃抵押权、在哪些情形下放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抵押合同中有关这方面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其他无效因素的情形下,应为有效。


曹成建律师 已认证
  • 13280072727
  •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2.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次 (优于95.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246分 (优于99.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1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曹成建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6431 昨日访问量:4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