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建律师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1328007272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没有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8次举报


如果善意购买了房屋,价格合理,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能不能基于《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善意取得所需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书不动产,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之条件。所以,虽然受让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房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曹成建律师 已认证
  • 13280072727
  •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2.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次 (优于95.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246分 (优于99.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1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曹成建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6338 昨日访问量:4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