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善意购买了房屋,价格合理,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能不能基于《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善意取得所需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书不动产,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之条件。所以,虽然受让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房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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