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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7次举报

        公证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依法登记才可以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动产通过公证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即使公证书载明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在未同出卖人依法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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