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成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被害人罗某陆续共出借人民币178.95万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被害人罗某每月偿还高息至2016年6月。后因罗某不能正常还息,被告人钱某让罗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但未实际向罗某出借款项。同年钱某将上述4万元虚假借款合并其它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隐瞒被害人罗某前期归还高额利息的事实,要求罗某偿还上述4万元借款及其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罗某向钱某偿还上述4万元借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委托曹成建律师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提出: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2、已获得被害人谅解;3、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较低数额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年
14次 (优于92.92%的律师)
15次 (优于95.7%的律师)
74504分 (优于99.42%的律师)
3小时内
181篇 (优于8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