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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曹成建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5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21年5月2日,被告通过好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了交付,被告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

原告委托曹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以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法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就本案与曹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出了律师费用10000元,符合相关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3日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为基数,自20219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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