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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辆在停车场被人损坏并且拒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部的车辆维修款

发布者:曹成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14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9日22时,在某处停车场,郭某将赵某停放在车位上的黑色丰田兰德酷路泽损坏,维修费用经赵某催要未果。

赵某委托曹成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支付原告赵某修车款7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修理受损车辆,原告支出维修费7000元,故被告郭某应当向原告支付维修费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车辆维修款7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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