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随着家庭关系的多元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抚养了非婚生子女,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陆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0月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陆某的检查结果为绿色色盲,睾丸小,精液镜检未发现有精子,医学建议为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张某的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况与疾病。后双方于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1日张某生育一子,2014年2月7日又生育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20年7月双方争吵之后张某离家在外居住并一直分居。
2020年6月1日陆某委托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事项为张某生育的二子女与陆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陆某为二子女的生物学父亲。
案件焦点
1.离婚后,张某是否应返还陆某从出生至今抚养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2.张某是否应向陆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陆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等问题,因在婚前医学检查中,陆某与张某已明知陆某没有生育能力,陆某自述在婚后也未进行过相关治疗,故其将婚后张某生育的两个子女抚养至今,表明了陆某自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进行抚养的情形。故对于陆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陆1与陆2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未成年子女陆1、陆2由张某直接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认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因抚养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主要取决于一方抚养时是否知晓抚养的子女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如果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明确知晓抚养的孩子非自己亲身,且愿意投入时间、金钱及精力进行抚养,那么该抚养行为是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意味着抚养方对于抚养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有清楚的了解,并且愿意一直抚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抚养的持续状态及行为则表明了并不存在违背抚养方自身意愿抚养的情况,其在离婚时也无权主张相应抚养费的返还。但如果抚养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知道抚养的子女非亲生,对方存在欺瞒行为,使自己误以为抚养的子女是自己亲生,那么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应抚养费的返还,同时,基于对方的欺瞒行为,在离婚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在婚姻中,抚养子女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义务,无论子女是否亲生,一旦选择抚养,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抚养非婚生子女后,再要求返还抚养费及损害赔偿显然难以支持。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发生此类情形,应注意证据的留存,妥善处理,及时做好相应的选择,以防止后续再主张抚养费时陷入被动局面。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