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有些人或者其亲属可能会作出极端的行为,故意将孩子藏匿起来,有时候甚至是直接抢夺子女再藏匿起来。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将孩子控制起来,就掌握了直接抚养孩子的主动权。而这种看似能“赢”的办法,其实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案情简介
孟某与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女小粥。2024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孟某带着女儿小粥在外地生活,后与黄某诉讼离婚。2024年12月,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黄某未经孟某同意,擅自到孟某处将小粥带走藏匿于其老家,并以作为孩子父亲其有权抚养女儿为由,拒绝将小粥交与孟某。孟某得知后报警,经警方确认是黄某将小粥带走,孟某多次要求探望小粥,均遭黄某拒绝。后孟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黄某将小粥送回。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擅自将小粥带走,拒绝将其交还孟某抚养,且未充分协助孟某行使探视权,其行为侵犯了孟某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黄某作为小粥的生父,虽有权直接抚养小粥,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明显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权益。黄某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抚养小粥的机会,该行为对判定抚养适格性属于法定负面评价,也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裁定禁止黄某抢夺、藏匿婚生女小粥,黄某应于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女小粥送回并交由孟某照顾。
离婚抢夺、藏匿孩子的法律后果
1、抚养权判定不利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有抢藏行为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将处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若无特殊情况,法院会优先考虑让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2、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分居期间,若一方或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致使另一方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有权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3、面临强制措施
被抢夺、藏匿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送回孩子。若对方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一方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要及时报警、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或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收集好对方藏匿孩子的证据。保持冷静,依法行事,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必要情况下,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