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作为夫妻双方就享有配偶权,那么什么是配偶权,在侵犯配偶权后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及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分析。
配偶权的定义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陪伴、忠诚、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姓名权、夫妻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住所决定权、互相扶助权、人身自由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海与被告黄某于200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周甲,于2011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周乙,随原告一起生活。2016年2月,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被告遂于2018年4月6日和8日向原告出具忏悔书和保证书。后原告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婚生女周甲出具书面意见:若原、被告离婚,愿意随原告周某海生活。
争议焦点
原告周某海作为无过错一方是否有权基于配偶权被侵犯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周甲庭审中提交书面意见若原被告离婚,愿意随原告周某海生活。……,故判决婚生女周甲和周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每人每月750元为宜。关于精神损害金问题,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有被告出具忏悔书和保证书予以佐证,结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为5万元。对于原、被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承担的请求,由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并判决准许原告周某海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女周甲和周乙随原告周某海生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黄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海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侵犯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在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物质损害赔偿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法律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通常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互敬互爱,秉持优良家风的传统,防止因侵犯一方配偶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