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当子女之间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时,一些问题便随之而来。比如,当子女中的一方承担了赡养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追偿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儿一女,即胡某1、胡某2、胡某3,三人均已独立生活。2018年,胡某与杨某将其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各支付胡某1为胡某支付的医疗费2743.6元等事宜,法院判决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胡某、杨某赡养费800元等。关于胡某1为胡某支付医疗费的诉求,法院以该费用并非胡某、杨某所支付为由,予以驳回。现胡某1认为胡某在住院时,是由其独自垫付出资了医疗费8230.8元,此药费应由三人承担,现胡某3已承担给付了应承担的份额,只有胡某2没有给付,而且在住院19天的陪护过程中,也只是其一人陪护了,胡某3已承担了三分之一陪护费、误工费,而胡某2没有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胡某2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误工费。
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赡养人之一的胡某1,是否可以就自己垫付的相关赡养费用向其他赡养人要求追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胡某1曾于2017年为胡某垫付过医疗费,属于履行其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胡某1认为该医疗费应由胡某的三名子女共同承担,故其起诉要求胡某2给付其为胡某垫付的医疗费2743.6元,因胡某2同意给付,故本院不持异议。胡某1要求胡某2给付胡某在2017年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之请求,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胡某2所做的“同意给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743.6元”等合理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不合理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判决胡某2给付胡某1二千七百四十三元六角。
三、律师认为
对于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向其他方追偿这一问题,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多承担了赡养义务,此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替代其他子女履行了其应尽部分的赡养义务,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其他子女进行追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不是通过赡养均摊的方式履行,我国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及履行方式,赡养义务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具体量化,也不能简单地以金钱支出多少来衡量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也不应认为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在替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多尽赡养义务子女的倾斜保护,虽然其不享有追偿权,但是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
结语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形下,赡养义务的履行很难做到完全平均,法律层面也无法做到完全具体量化,建议子女之间无法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可以签订明确的赡养协议且在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子女为其他子女垫付了赡养费用后,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其他子女返还垫付部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相互计较。只有这样,才能让父母安享晚年,也能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