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的重要一环,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如今,“天价彩礼”成了不少家庭的沉重负担,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不仅背离彩礼的初衷,给彩礼给付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
一
案例分析
01
登记时间短即离婚,过高彩礼部分退还
基本案情: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黄某于2024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成某某向黄某支付彩礼23万元,黄某向成某某返礼3万元。2024年7月,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成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后成某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黄某返还彩礼及其他金银手饰款25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出正常经济水平给付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双方共同生活仅3个月,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双方未生育子女,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2022年,原被告双方生活居住的地区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0元,本案彩礼金额超过当地人均年收入的10倍,属于彩礼数额过高。给付方为支付彩礼存在较大金额借贷的情形,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法院综合考量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作出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被告黄某退还彩礼20万元,驳回原告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02
交付彩礼后悔婚,彩礼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2023年8月,原告郭某与被告屈某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期间,郭某父亲为屈某昕购买金饰共计花费41000元、购置衣物消费2000元。2024年1月,双方举行定亲仪式,郭家向屈家交付彩礼20万元。后原被告两人因购买房屋事宜发生争执再未共同生活,原告郭某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为了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向亲戚朋友、银行借款,至今未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26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大额财物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屈某昕返还原告彩礼15万元、金饰款4.1万元和微信转款1.85万元。
二
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即使符合返还条件,法院也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而非全额退还。
三律师认为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高的首饰、车辆等贵重财物。在很多情况下,大家面临的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返还彩礼,而是如何证明自己给付过多少金额的彩礼,或者给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为了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在双方商谈彩礼金额、敲定给付彩礼日期过程中,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如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可以备注为彩礼。
对于给付彩礼使用现金的,要注意留存彩礼费用的款项来源、取款记录,亲友在场进行见证等。对于“三金”,同样注意留存证据,如购买记录,发票等。
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