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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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刁同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4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11民初 20807号

原告XXX与被告XX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同文、被告X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005000元、购房贷款747100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2586元、购房中介费29610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购房首付款、购房贷款、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购房中介费总和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情侣关系。2017年6月原告要购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XXX号房屋,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具备青岛市购房条件,于是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出资全部购房款,先以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将该房屋暂时落户在被告名下,待原告符合青岛市购房条件后,被告再配合原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定金、首付款、中介费、公共维修基金。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偿还全部房屋贷款。后原告符合青岛市购房条件,要求被告配合将原告出资购买的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X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对被告的起诉,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起诉状所述事实严重错误、颠倒黑白、适用法律不当,破坏了法律应有的尊严、公平和正义,原告的起诉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之间从来未约定诉状所述,双方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共有合同关系或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事实子虚乌有。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XXX名下,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且原告XXX的诉讼请求为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本案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是对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其向被告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借名买房是指因限购政策等原因,购房者以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房,购房款由自己支付。原告主张借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双方并不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虽然原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维修基金、中介费等费用,但原告不持有房屋产权证,对房屋的贷款情况及每月需要还款的数额及日期均不知情,更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上述事实与原告借名买房的主张不相符,故对原告借被告名义买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房款的部分系原、被告合伙经营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业务分红及劳务报酬,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均在原告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等费用后发生,而青岛xx通经贸有限公司在 2017年6月13日才成立,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系业务报酬及分红,且这也与被告在短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向原告偿还购房款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对购买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应视为双方基于情侣或合作关系达成了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的上述关系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被告否认原告出资购房,实际上是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共同购房协议,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应视为共同购房协议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出资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返还购买房屋首付款 1005000 元、房屋维修基金12586元、购房中介费 29610元,房屋贷款 350000 元,以上共计1397196 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74 元,保全费 5000 元,以上共计 15474 元,由原告XXX负担3424元,由被告XXX负担1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优萍

判 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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