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刁同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2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受损,2020年3月19日被告联系原告将车辆拖至原告处维修,现车辆已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共计35000元,被告现支付了维修费11900元,剩余23100元维修费被告以保险公司未赔付为由拒绝支付。
原告委托刁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共计231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案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修理费23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合法,法院亦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期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之日即2022年4月26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修理费23100元,并支付以23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9元,保全费251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4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89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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