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律师
陈志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判决支付货款人民币15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发布者:陈志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珠海市XX,经营场所:珠海市唐XX、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0400LXXX。

  经营者: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珠海市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518元及利息,利息以155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815.6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经营零售冻品、干货、杂货的个体工商户,原被告自2019年10月起达成合作,双方约定,原告将被告所订的货物交给被告后,被告将货款支付予原告。但合作几次后,被告开始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合计拖欠货款15518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1月23日就向原告清偿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置之不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尚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送货单;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销售冷冻品的商行,张X系原告实际经营者。2019年10月6日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微信或电话向原告订购冷冻品食材、配料,原告接单后将食品送至被告经营的北XX一楼,被告或厨房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

  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张X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货款支付事宜。2019年12月31日,张X向被告发送两张珠海市阿华冷冻品购销部送货单,称:“共15425元,麻烦转一下哦。”2020年1月11日,张X向被告再次发送一张送货单,称:“共:15425+10093元=25518元,老师娘!麻烦转一下,我的供货商天天追着我要钱啊。”被告回复:“好,尽量后天给你。”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张X微信转账10000元,称:“学校还没有结给我。”张X说“我还差很多钱给别人啊。”被告回复:“我知道,我这2天再给齐你。”2020年8月26日被告问张X:“老板,还欠你多少钱?”张X回复:“15518。”被告说:“开学了,公司给我结,就转给你,不好意思。”此后张X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年前会给你”。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诉请。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开始交易时原告送到货物被告就当场支付货款,双方交易逐渐变多后被告开始拖欠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货款,被告在2020年1月21日原告催款时承诺过2天给齐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月23日起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5518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能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18元。被告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货款后承诺2天给齐,但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5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XX支付货款人民币15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5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志华律师(咨询电话:13929804841),拥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并以高分通过首届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对公司法、民事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