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志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主要负责人: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X,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广州XX诉被告杨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5441.38元,手续费2207.24元,利息2254.05元,违约金4494.7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4397.4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2月4日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有相关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但利息与各项费用叠加,重复归责,总和过高。故,综合考量弥补原告的损失和制裁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有必要加以限制,酌情调减,本院支持从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费共计5126.54元,自2020年4月14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因原告主张一次性计收全部欠款,故对2020年4月14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5441.38元以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共计5126.54元(截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