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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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 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425人看过 举报

2023-11-21

律师观点分析

吴**与上海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告**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KG铁馆私人教练协议书》;2、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私人教练课程费16,1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1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4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5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处购买私人教练冯XX的课程,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KG铁馆私人教练协议书》,原告支付26,400元,购买了80课时,课时单价是330元/课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被告无法履行协议,则原告有权退款或换教练。2021年1月,因私人教练冯XX从被告**公司处离职,无法继续向原告提供指导,原告共消耗课时31次,被告多次承诺退款,但拖延至今不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权益。被告**公司又是被告*担任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综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所签协议书,到期时间是2021年4月4日,合同期限已到,合同已终止。该协议是被告**公司员工私人教练冯XX与原告签订,但协议中手写部分是该私教对原告的私人承诺,未经公司允许,被告不认可。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26,400元,原告共消耗课时36次。私人教练冯XX于2021年1月15日离职,被告与原告沟通过由其他教练代替,但原告不同意,现合同履行完毕,故被告不同意退款。

被告*辩称,根据工商内档,被告**公司原先是四名股东,三名股东在2020年9月21日退出后,由被告*接手**公司,该公司才变成一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有多位股东,接收原告支付款项时,也是由公司账户接收的,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20年4月5日签订《KG铁馆私人教练协议书》,约定训练课时80;课时单价330元;有效期2021年4月4日;收费总数26,400元,私人教练冯XX。其中手写部分,载“如原定之私教无法继续提供指导,会员有权选择余下课程之安排,退款或换教练”。被告表示,该手写部分系冯XX在合同签订后自行给原告的承诺。

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26,400元。

2021年1月15日,私人教练冯XX离职。

另查明,**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成立,投资股东包含被告*在内共四人。2020年9月21日,其余三名股东退出,由*一人持股比例100%,**公司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审理中,关于合同效力,原被告均确认《KG铁馆私人教练协议书》于2021年4月4日已终止,原告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审理中,关于原告已消耗课时数,双方确认为34次。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其中*说:“小吴你好,你把账号给我,我这个月25日给你一半,下个月底全部结清你看可以吗”;原告发送了其支付宝账号并说:“一次性付清,你已经没有信用可言了,一次性付清,省的夜长梦多”,原告表示,该聊天记录发生在2021年3月,双方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当时*答应向原告退款并承诺2021年3月25日退一半,4月底全部结清,原告将支付宝账号发给*,但*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对该短信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就退款金额、退款方式未达成一致。

审理中,被告表示,原告支付钱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私教冯XX就已拿取了10%的费用作为提成,之后每次上课再拿30%-40%的费用,若法院判决,希望能扣减该部分,即2,64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KG铁馆私人教练协议书、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成为被告**公司会员的目的不仅在其所经营之健身房健身,还包括在该健身房提供私教服务的前提下获取心仪私教指导的机会。而私教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原告基于在被告**公司健身房健身并享受特定私教的信赖与被告**公司签订私人教练协议书,因私人教练离职,被告**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私教服务,原告希望继续在被告**公司处获取特定私教指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公司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另,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也对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原告可选择退款一事进行了承诺,被告表示该承诺系私人教练在签订协议后对原告的私下承诺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于该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现已无法确认,即使该内容在合同签订后由私人教练所写,但该私人教练当时系被告**公司员工,其承诺对于原告应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已消耗课时为34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课程单价及剩余课时要求退还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退费金额应为15,180元。被告提出需扣除私人教练提成的主张,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就退费的金额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故其主张的利息,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现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无法证明其受让股权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课程费15,18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上海**XX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提醒:办理健身会员卡之前实地调查、先行体验,充分了解健身房的教练水准、器械装备、服务质量,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会员卡。决定办理会员卡后,详细了解会员卡服务项目,重点关注有效期、次数、健身方案设计、退款规则等合同条款,保留合同原件。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付款并索要发票,出现纠纷时以便有效举证。

王飞律师(咨询电话136 5181 6606),执业于荣获司法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上海德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04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