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提出反诉。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王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绿化养护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商务区内全部绿化约5,000㎡左右委托原告养护,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费用为壹万元每月。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一《绿化养护方案》进行绿化养护,被告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但被告一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养护费用,导致原告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及购买用于养护的生产资料,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绿化养护委托合同》及附件;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养护费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42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
被告辩称,同意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合同及附件,但不认可原告所述解除理由。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25,603.07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绿化养护委托合同》(含附件)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养护费7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积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解释法律、尊重诉讼权利以及进行详尽的说理和论证,法院确保了公正和合理的司法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
王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