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方合同违约,我方员工出差产生差旅费,这些费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吗?
对方违约,我方额外支出员工工资、伙食补助,能不能算作违约损失?
所有员工出差产生的开销,都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吗?
哪些差旅费法院会支持,哪些费用不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外包人员工资,能不能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违约不履行安装义务,买方只能安排员工外出处理设备组装调试,会多出不少差旅、食宿开销。很多企业会把全部员工工资、出差花费全部算成损失起诉索赔。但是法院不是照单全部支持的,按照惯例,因为合同相对方违约,导致我方额外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凭借完整财务凭证,法院会支持。但原本就需要支出的固定人员工资、常驻人员开销,不属于新增损失,法院不会支持赔偿。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向被告采购设备发货至原告业主所在地,因被告没有按约定安装设备,原告只能安排员工出差到业主方所在地配合安装,因此支出了30多万的工资、伙食补助费和差旅费,法院支持了因本次违约才额外产生的差旅及伙食补助。但常驻人员固有的差旅、原本就需要支付的外包人员工资,不属于新增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虽法院认为,对于某天公司主张的因上海某公司违约而增加的员工工资、伙食补助费及差旅费合计 328353.5 元的问题。这部分款项分三部分,一是某天公司员工在江西某公司的差旅费 76954.95 元。证据是财务凭证。二是某天公司员工为配合广州朗某公司组装设备在广州朗某工作期间工作,某天公司为此多支付伙食补助费 7773.47 元。证据是差旅费报销财务凭证,三是某天公司安排工人组装涉案设备增加支付的工资费用合计为 243625.08 元;《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合同》和工资表等,以证明出差工人大部分为广州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均参加社保;工人组装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以工人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作日的日工资,乘以出差的天数。对于第一、二项,均有相关的财务凭证作为证据,某天公司作为国资企业,财务凭证的可信度较高,对因上海某公司违约而多支出的差旅费 76954.95 元和伙食补助费 7773.47 元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差旅费中,叶某球为某天公司派驻江西某公司的驻场人员,无论上海某公司违约与否,其出差费用均要支出,故叶某球的差旅费 14880 元 (10820 元 + 4060) 元应予扣除。而对于第三项外包人员工资,某天公司提交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于 2018 年 11 月,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工资表显示人员入职时间一个月至几年,时间不等,分布在某天公司的各部门。即某天公司在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合同前的 2018 年,就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人员外包合同,已经有第三方外包人员在某天公司处工作。某天公司是否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合同,是否需要出差安装涉案设备,其均要向外包人员支付工资。另外,工资表也是其单方制作,与前述的财务凭证比较,可信度不高。因此,对于此部分款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某天公司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因违约而多支出的员工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 69848.42 元 (76954.95 元 + 7773.47 元14880 元) 的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点总结】
1、因对方违约产生的直接开支,比如有财务报销凭证佐证的差旅费、伙食补助,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
2、常驻岗位人员本来就要发生的差旅、企业固定发放的外包人员工资,不属于新增损失,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想要向违约方主张差旅费、食宿等损失,务必保存完整报销单据、支付凭证。起诉的时候区分清楚哪些是违约才新增的开销,不要把企业原本就要承担的人力成本全部作为损失,否则该部分诉求会被法院驳回。
【广州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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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