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一边持续使用设备,一边以质量问题拒绝验收,供货方如何追回尾款?
设备存在故障,但是买方一直在投入使用,还能起诉退货退款吗?
鉴定报告指出设备曾经存在质量问题,但诉讼中设备已经修复正常,还能解除合同吗?
买方不配合出具验收单,供货方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设备没有完成全部验收,但是业主方已经实际投入运营,买方可以拒付尾款吗?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实务当中不少设备交易,买方发现设备有故障,但由于勉强能用就一直在使用。但供货商要求验收、要求支付尾款时,买方又提出质量不达标,拒绝付钱。像这种情况,法院就会认定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判决支付尾款的。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虽然一开始交付的设备确实有质量问题,但是经过维修已经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了,原告也一直使用中。法院就认定质量问题已经解决,驳回原告要求退货的要求,还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的尾款。
已经解决问题了,所以法院就判决原告不能退货,并且要支付尾款。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评析如下:
然鉴定单位依据该表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作出案涉 “停车设备” 使用以来出现的故障,大部分故障现象 (如同步轴断裂、轴承断裂、导轨损坏、固定螺丝断裂、马达损坏、减速器损坏、防撞杆链条断、导轨断裂、机械卡死、滚轴掉落等) 是 “停车设备” 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等鉴定意见,但同时鉴定单位分别在 2022 年 10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6 日的产品质量鉴定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停车设备质量鉴定报告》也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确认车场还在运营当中,目前 “车库故障登记表” 中表述的故障已修复,案涉 “停车设备” 正在使用,现场存取车辆工作过程中未见出现异常状况等内容。也即案涉设备在鉴定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悦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也基本不存在上述鉴定结论所涉情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可知,怡某公司也已履行了质保期的合同义务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维修义务,至鉴定期间也属正常使用,存取车未见出现异常状况,之后也未发生存在鉴定结论所载明的质量情形,且悦某公司未经行政主管机关的检验即直接予以使用,其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悦某公司上诉以怡某公司提供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为由主张解除双方合同,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点总结】
1、买方实际持续使用设备,又以质量问题拒不验收,判支付尾款;
2、即便设备交付时有质量问题,但现在已经全部修复,设备可稳定正常运行,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退货;
3、买方未经必要检验即擅自投入使用设备,自身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作为供货方,遇到对方一边用设备一边拒绝验收,要留存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及时起诉追索尾款;
作为采购方,如果设备故障严重,不要一边继续使用设备,一边主张退货,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接受设备,难以解除合同。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固定故障证据。
【广州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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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实际使用、拒不配合验收、质量纠纷、索要尾款、质量鉴定、解除合同
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