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智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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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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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胡智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3423人看过 举报

2024-08-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康,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康,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

  原告郭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6月4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21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背景涉及萍乡市安源区康佳冲小区棚户改造项目工程,该工程由***公司中标,泥工部位工作由***劳务公司承包,***劳务公司又将此工作转包给万某,万某雇请郭某到工地做泥工工作。

  三、原告诉求

  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1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公司:

  与原告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主体。

  已代***劳务公司按《泥工劳务分包协议》向万某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应由万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

  万某:

  承认与***劳务公司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协议》,分包案涉劳务。

  雇请原告在工地工作,尚欠劳务费21000元。

  因***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中途撤场。

  ***劳务公司:

  答辩意见与***公司一致。

  五、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5月8日,万某与***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协议》。

  2021年9月,万某聘请原告郭某在案涉工地做劳务施工,产生劳务费26000元。

  经原告与万某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签字确认,原告应付工资为26000元,班主垫付5000元,尚欠21000元。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异议,裁定将该案移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劳务公司曾起诉万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00000.34元,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劳务公司的诉求。

  六、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部分诉求:被告万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劳务费21000元。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和***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原告预交的325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万某应向法院补缴325元。

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处理过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萍乡
  • 执业单位: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
1430120********8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