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康,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康,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
原告郭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6月4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21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背景涉及萍乡市安源区康佳冲小区棚户改造项目工程,该工程由***公司中标,泥工部位工作由***劳务公司承包,***劳务公司又将此工作转包给万某,万某雇请郭某到工地做泥工工作。
三、原告诉求
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1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公司:
与原告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主体。
已代***劳务公司按《泥工劳务分包协议》向万某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应由万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
万某:
承认与***劳务公司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协议》,分包案涉劳务。
雇请原告在工地工作,尚欠劳务费21000元。
因***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中途撤场。
***劳务公司:
答辩意见与***公司一致。
五、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5月8日,万某与***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协议》。
2021年9月,万某聘请原告郭某在案涉工地做劳务施工,产生劳务费26000元。
经原告与万某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签字确认,原告应付工资为26000元,班主垫付5000元,尚欠21000元。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异议,裁定将该案移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劳务公司曾起诉万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00000.34元,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劳务公司的诉求。
六、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部分诉求:被告万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劳务费21000元。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和***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原告预交的325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万某应向法院补缴325元。
胡智康律师